家頂組合屋-在地經營40餘年,安心可靠!價格絕對優惠,可速來電詢問:(07) 6312527

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

2020-11-06

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

第十九條 建築時申請使用道路應為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,並檢具申請書、切結書、

建築線指示(定)書圖及道路平面圖,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後方得使用;

核准使用道路寬度規定如下:

一、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道路。

二、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滿六公尺者,使用道路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。

三、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未滿十七公尺者,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‧五公尺。

四、道路寬度在十七公尺以上者,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三公尺。

五、建築房屋架設安全措施者,不得超出其核准使用道路範圍。

門面裝修或類似工程其使用寬度適用前項規定。

建築工程使用道路及其期限,主管建築機關得於工程申報開工時

一併核定之。

經政府列為管制地區或妨礙公益者(包括交通)不得申請使用道路。

第二十四條

承造人應負責於施工現場之臨時辦公室圍籬前顯明位置設置公告牌,

並將建造執照、核准圖樣、申請道路使用範圍圖等複印本張掛或

留置施工地點以便查驗。

前項公告牌材料、規格及設置方式,由本府工務局另定之。

第二十八條 承造人於建築工程施工時應依施工計畫確實執行外,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施工場所周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施工安全標誌

二、六樓以上建築工程於地面層施工前,原為人行道者,應另設安全防護之臨時通道

三、有行道樹者應設置保護設施。

四、使用道路時,應將路旁水溝以鐵板加蓋,隨時清理防止堵塞。

五、於完成第二層頂板後一個月內,應即維持騎樓地之通暢,不得繼續堵塞。

但設有第二款之臨時通道者不在此限。

六、施工中不得將建築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或道路上。

七、設置衛生及洗車設備。

八、維護工地及其四周環境清潔衛生。

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施工計畫書,其內容規定如下:

一、承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及承造廠商派駐工地負責人之姓名、住址及聯絡電話。

二、工程概要。

三、施工場所配置圖:含工寮樣品屋及建材堆置等。

四、施工安全衛生設備:

(一)設置安全圍籬,如有必要時應設置安全走廊

(二)衛生設備之設置及維護。

五、施工作業計畫:

(一)施工方法(含工法及地下擋土措施種類)、施工進度及施工流程。

(二)所需施工及材料運送機械設備、臨時用水用電設備。

(三)施工安全防護設備:含混凝土澆置及其拆模期限、地下室抽水設備、鷹架及安全護網設備、垃圾導管警示燈警告標誌設備等。

(四)訂定工作時間。

(五)營建廢棄土處理計畫:含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數量、處理作業時間、處理場所之地點、使用範圍、期限、聯絡電話及管理單位、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運送時間(含每車次運送時間)、運送路線(圖)、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。

六、公共設施、公共交通等之維護設備。

七、防災及防火設備。